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 (1)技术条件: 1)符合河道综合规划; 2)符合防洪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4)不妨碍防洪,不降低泄洪能力; 5)不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造成影响; 6)不妨碍防汛抢险; 7)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8)不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2)其他条件: 已征求建设项目影响涉及的镇(街道)水利部门意见。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项目所在镇(街道)水利部门出具针对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意见。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涉及防洪、供水、水环境或水土保持的项目需提供。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潮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并自动生成收件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汕头市潮阳区水务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第五十条,汕头市潮阳区水务局将采取现场检查、抽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汕头市潮阳区水务局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 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第五十条,汕头市潮阳区水务局将采取现场检查、抽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北116号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阳区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2年)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在河道、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 )(2015年)
第四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设施或者堆放物品的,应当服从防洪、供水和水工程安全的需要,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实际占用人应当拆除临时设施,清除堆放物品,恢复原状。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