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可以提出申请: (1)有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实验动物种子来自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者国家认可的保种单位、种源单位,遗传背景清楚,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微生物检测符合国家标准GB 14922.2,遗传检测符合国家标准GB 14923,寄生虫检测符合国家标准GB 14922.1); (3)实验动物的生产环境及设施、笼器具、饲料、饮用水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饲料检测符合国家标准GB 14924,垫料、笼器具、饮用水检测符合国家标准GB 14925); (4)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实验动物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实验动物质量的检测能力。 1)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以及饲养人员,以下证明材料三选一: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证书;实验动物、畜牧兽医、生物医学等专业的毕业证明;从事实验动物工作一年以上工作经验证明。 2)检测能力。以下证明材料二选一:自检的提供检测实验室平面图、检测人员名单、检测仪器清单、检测操作规程、检测记录或报告;委托检测的提供与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及检测报告。 (5)有健全的饲养、繁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办理材料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已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电子版。 3)通过网上提交的应在线准确填写申请人信息。

1)通过窗口提交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引种要求来自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者国家认可的保种单位。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符合国家标准GB14925,由省实验动物监测机构出具。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实验动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微生物检测符合国家标准GB 14922.2,遗传检测符合国家标准GB 14923,寄生虫检测符合国家标准GB 14922.1)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饲料检测符合国家标准GB14924,笼器具、垫料、饮用水检测符合国家标准GB14925。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以及饲养人员。 以下证明材料三选一: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证书;实验动物、畜牧兽医、生物医学等专业的毕业证明;从事实验动物工作一年以上工作经验证明。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证明材料二选一:自检的提供以下材料:检测实验室平面图,检测人员名单,检测仪器清单,检测操作规程,检测记录或检测报告。 委托检测的提供与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及检测报告。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管理制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 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和伦理委员或IACUC成立文件;2. 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和伦理委员或IACUC的工作章程(包括管理范围,人员分工和职责);3. 实验动物专业技术人员分工和职责;4.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制度;5. 实验动物福利保障制度;6. 申请单位实验动物管理的组织架构图;7. 实验动物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8. 安全管理制度;9. 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制度。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基本操作规程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仅提供目录): 1. SOP制定编写管理规定; 2. 实验动物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操作规程; 3. 实验动物设施清洁卫生、消毒操作规程; 4. 实验动物选种、育种操作规程;5. 实验动物生产繁殖操作规程;6. 实验动物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7. 实验动物使用设施、饲料、垫料、饮用水质量控制操作规程; 8. 人员进出实验动物设施操作规程; 9. 物品进出实验动物设施操作规程; 10. 实验动物进出实验设施操作规程; 11. 实验动物抓取、保定操作规程; 12. 实验动物标记分组、给药、采血、麻醉、解剖取材操作规程; 13. 实验动物疾病隔离操作规程; 14. 实验动物安乐死操作规程; 15. 实验动物尸体、废弃物处理操作规程;16. 实验动物质量控制操作规程。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已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电子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科学技术厅窗口:http://www.gdbs.gov.cn/sites/szck/gdskxjst/index.html,在线填写表单及提交材料。

2.登记:系统进行上次申请材料的登记。

3.申请编号:系统在申请人完成申请材料提交后自动生成一个业务流水号。

4.收件凭证:经材料接受人员审核确认,系统发送可供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的《申请材料接收通知书》。

5.材料审查:自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人依据申请材料形式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之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6.一次性告知: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7.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意见表》;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8.审查配合:实施机关受理后,指定审查人员对书面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专家组提交现场评审意见,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9.获取办理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书面审查及专家现场评审时间),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审批结果,网址:广东省科学技术厅http://www.gdstc.gov.cn;信用信息双公示http://www.gdstc.gov.cn/zt/shuanggongshi/index@1.htm,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本行政许可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书及表单格式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科学技术厅窗口公布的电子文本为准(http://www.gdbs.gov.cn/sites/szck/gdskxjst/index.html)。

2.登记:窗口人员对接收的材料名称、接收时间、接受人员的信息进行登记,填写《申请材料接收登记表》。

3.申请编号:窗口人员即时提供申请编号。

4.收件凭证:窗口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通知书》。

5.受理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人依据申请材料形式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之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6.一次性告知: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7.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意见表》;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8.审查配合:实施机关受理后,指定审查人员对书面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专家组提交现场评审意见,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9.获取办理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书面审查及专家现场评审时间),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审批结果,网址:广东省科学技术厅http://www.gdstc.gov.cn;信用信息双公示http://www.gdstc.gov.cn/zt/shuanggongshi/index@1.htm,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本行政许可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风信路11号(A栋204室)

五、办理时限

14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0年)

第六条 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实行许可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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