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3)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二、办理材料

将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填写完整,经营林木种子目录需附目录清单,申请人盖章。

属于单位的提供章程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林业局网址:http://www.dbly.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核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大埔县公共服务中心林业局办证窗口领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大埔县公共服务中心林业局办证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核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大埔县公共服务中心林业局办证窗口领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大埔县湖寮镇五虎山庄县公共服务中心1楼林业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18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大埔县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2016年)

第四条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2016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2016年)

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2016年)

第八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二)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三)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四)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六)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七)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2016年)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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