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和(或)口腔科诊疗科目。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6.具备开展相关诊疗项目的人员、设备、防护设施等要求。
二、办理材料
原件。
1.授权委托书收原件; 2.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只需提供登记号,在申请表中填写。
原件。至少有一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第一执业地点需注册在申请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和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及法规培训需在有效期(两年)内。
原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只需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批准文号,在申请表中填写。
只需提供批准文号。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http://www.gdbs.gov.cn/portal/zwgk/home.do或http://wsbs.sz.gov.cn/shenzhen/open/index),首次登陆需注册账号,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书面审查主要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书面审查合格后由实施机关派出至少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如需整改的,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并向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书面审查主要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书面审查合格后由实施机关派出至少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如需整改的,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并向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4.决定
由决定人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行政审批决定。决定“不通过”的,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通过”的,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到行政服务大厅领取证件。
1)证书制作: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应于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审批证件,盖好公章。
2)证书送达:行政审批证件可以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送达。
3)领取要求: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楼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199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1995年)
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1995年)
广东省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序号第101号 序号:101项,类别:行政许可,实施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级事项名称:放射诊疗许可,处理决定:委托广州、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2017年)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