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2)海域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明确; (3)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航道畅通的要求; (4)符合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5)经海域使用论证可行。
二、办理材料
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
原件校验一致后退回,相关证书证明真实有效,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符合规定和技术标准,结论可行并经评审通过。
原件真实有效,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符合规定和技术标准,并由相应资质单位加盖公章
原件校验一致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
原件真实有效,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在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泄洪区内申请项目用海的)。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提出申请市潮阳分厅(网址为:http://cysp.st.gov.cn/),上传规定格式申请材料电子版。
(2)受理
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申请,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登录网站提出申请。
(3)获取办理结果
①海域使用权审核通过并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的,通知申请人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按规定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登记发证。
②经实施机关审核不通过,回复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监督检查配合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和《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按规定向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次缴纳或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
②《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用海的用途和范围合理使用海域,依法保护海域生态环境,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禁止非法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染物。
③《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对当事人违法使用海域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当事人提供海域使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当事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查、拍照、录像;(四)查阅有关记录材料。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海域污染或者对海域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使用的工具。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获取办理结果
①海域使用权审核通过并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的,通知申请人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按规定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登记发证。
②经实施机关审核不通过,回复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监督检查配合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和《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按规定向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次缴纳或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
②《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用海的用途和范围合理使用海域,依法保护海域生态环境,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禁止非法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染物。
③《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对当事人违法使用海域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当事人提供海域使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当事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查、拍照、录像;(四)查阅有关记录材料。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海域污染或者对海域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使用的工具。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北116号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阳区海洋与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全文条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依照该法有关规定,明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项目用海的审批权,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项目用海审批权限
《海域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项目用海由国务院审批: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国务院审批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以下原则规定:
(一)填海(围海造地)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审批权不得下放。
(二)围海1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分级审批,分级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项目种类、用海面积规定。
(三)7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主要由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严格项目用海的审批管理
审批项目用海,必须以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严格控制填海和围海项目、保障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为原则。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据《海域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和修订要经过科学论证,切实可行。经审批的海洋功能区划必须严格执行,修改已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凡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不得批准项目用海。
要严格按照规定和审批权限审批项目用海,不得越权审批或者化整为零、分散审批。要提高办事效率、完善用海审批手续,项目用海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三、做好海域使用权登记与证书颁发工作
《海域使用权证书》是海域使用权人享有特定海域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印制和编号。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海,由国家海洋局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负责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机关,要在海域使用权登记后1个月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颁发或换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四、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的执法监督检查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海域使用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强化海域使用管理的执法监督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秩序,对《海域法》实施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无权批准、越权批准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海域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要依照《海域法》和本通知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修)订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确保项目用海审批权得到合法、有效地行使,切实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有序、协调发展。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
第十六条 县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实地调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对属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对属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后,逐级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海域,应当向海域所在地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四)申请使用的海域界址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还应当提交立项的批准材料。
在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泄洪区内申请项目用海,应当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前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防洪规划同意书。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
第十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条件审批用海项目:
(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二)海域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明确;
(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航道畅通的要求;
(四)符合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五)经海域使用论证可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提交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
(一)填海、围海;
(二)建造港口码头、跨海桥梁、海上平台、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海洋构筑物;
(三)开采海砂等海底矿产资源;
(四)用海面积七百公顷以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
(五)其他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海域生态环境的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项目用海申请,填报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
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渔业养殖用海在五十公顷以下,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的,可以不提交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用海,应当依据总体设计,整体提出申请,不得分解申请报批。
分期建设的项目用海,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提出海域使用申请。
紧急维修、救灾抢险工程用海,可以先行施工,并自施工开始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补办海域使用手续。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2007年)
第四条 四、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缴库管理
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海域使用金,应当向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发送《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通知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金额、期限、方式以及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缴纳海域使用金。其中:涉及应缴中央国库的海域使用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以及“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复印件报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涉及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抄送项目用海所在地省级(指省或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备查。《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应明确用海面积、适用的征收等别、征收标准、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数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缴库方式、适用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相关内容。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以外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缴库时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1目“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缴库时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2目“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相应级次财政部门,“预算级次”填写“地方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除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用海项目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30%缴入中央国库,70%缴入用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地方国库。30%缴入中央国库时,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1目“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70%缴入地方国库时,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2目“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相应级次财政部门,“预算级次”填写“地方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地方分成的海域使用金在省级和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按照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已经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海域使用金的缴库方式,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2007年起,不再按照海域使用金征收数额的一定比例核拨或提取海域使用金征管业务费,海域使用金征管业务费及招标、拍卖所需相关费用,一律通过预算从海域使用金收入中统筹安排。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
第十五条 海域使用申请实行分级审批。
填海五十公顷以下、围海一百公顷以下和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百公顷以上、七百公顷以下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项目用海,除依法规定应报国务院批准的外,由县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同一项目用海中包含多个海域使用类型需由不同级别人民政府审批的,由有审批权的最高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但同一项目用海中包含应当由国务院审批的海域使用类型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