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拆除人防工程单位提出申请报告; 2.市民防办审核意见。
二、办理材料
材料真实
材料真实
材料真实
材料真实
材料真实
材料真实
材料真实
材料真实
材料真实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连山县住建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我局领取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连山县国土资源大厦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7年)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 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 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 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三) 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 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年)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人防委〔1985〕7号文件和国家人防办公室〔1993〕人防办字第162号文件规定精神,人防工程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人防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必须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上述价值以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人防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