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办理材料

此件由环保部门出具,并无固定格式要求;用A4 纸双面复印。复印件就盖“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提供人签名与日期,原件退回

本表用A4纸双面打印,内容可打印亦可使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用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

用A4 纸复印,复印件就盖“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提供人签名与日期,原件退回

授权委托书需盖公章

证件两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件就盖“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提供人签名与日期,原件退回

用A4 纸复印,复印件就盖“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提供人签名与日期,原件退回

租赁有效期不得少于1年;用A4 纸复印,复印件就盖“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提供人签名与日期,原件退回

用A4 纸复印,复印件就盖“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提供人签名与日期,原件退回

1.提交的证件需符合相关要求并在有效期内;2.证件双面用A4纸复印,复印件就盖“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提供人签名与日期。3.必须提供正证,持证人不得在其他单位挂靠,原件核对后退回

用A4 纸复印,复印件就盖“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提供人签名与日期,原件退回

证件两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件就盖“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提供人签名与日期,原件退回

用A4 纸复印。复印件就盖“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提供人签名与日期,原件退回

用A4 纸复印。复印件就盖“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提供人签名与日期,原件退回

用A4 纸双面复印。复印件就盖“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提供人签名与日期,原件退回

包括质量保证期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标准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文明卫生制度、服务承诺制度、岗位责任制、业务流程图、维修收费价目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网络图等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连州市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等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等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连州市连州镇星河路行政服务中心17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1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州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3年)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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