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许可事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许可事项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各种与之有关的相应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当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与相关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不一致时,应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3)许可事项符合公路规划、维修和扩建的要求; (4)许可事项符合生产安全、交通安全的要求; (5)许可事项符合公路净化、美化的要求; (6)许可机关已经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组织了听证: (7)申请人已签订了行政合同和公路赔(补)偿合同。

二、办理材料

如实填写申请书内的所有信息。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要与原件相符,在有效期内。

文件真实,清晰,有盖公章。

设计和施工方案符合有关规定,资质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具有安全技术评价资质机构出具,评价报告符合规定。

方案清晰,符合有关规定,盖上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公章。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意见,盖上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龙门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发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即时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系统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路政部门组织生产技术股相关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进行勘验核实,审核完毕后提出审核意见。

核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事项可能影响公路安全的,应当邀请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或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申请事项直接关系其他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组织听证。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以采纳的,应当书面回复利害关系人,说明理由。

4.决定。承办人对路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综合审查。审查完毕,由承办人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提出准予许可或不予以许可建议,经路政许可负责人审核后,呈路政部门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逐级审批,由局主要领导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惠州市龙门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惠州市龙门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发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路政部门组织生产技术股相关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进行勘验核实,审核完毕后提出审核意见。

核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事项可能影响公路安全的,应当邀请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或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申请事项直接关系其他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组织听证。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以采纳的,应当书面回复利害关系人,说明理由。

4.决定。承办人对路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综合审查。审查完毕,由承办人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提出准予许可或不予以许可建议,经路政许可负责人审核后,呈路政部门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逐级审批,由局主要领导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惠州市龙门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龙门县西林路48号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州市龙门公路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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