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在江门市蓬江区辖区内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个人或企业。 2)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a)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b)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c)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d)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e)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f)、种畜禽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蓬江分厅下载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加盖申请人公章。(见样本及填写范例)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蓬江分厅(http://wsbs.jiangmen.gov.cn/pj),注册成功后进入江门市蓬江区农林和水务局界面选择本行政许可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2)网上提交申请后,申请人可获得一个流水号和《事项申报回执》。

2.受理

办理机关在网上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1)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不全,可以补正的,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本次申请暂停。申请人网上补充材料后,恢复申请,办理机关重新受理。

3)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1)书面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a)需现场验收的,出具《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做好现场验收的准备和验收时间。

b)不需现场验收的变更申请,审查人员直接作出书面审查结论,审查环节结束。

2)现场验收

在出具《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告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查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4.决定。

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通过,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 .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持有效证件直接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6.监督检查配合

被审批人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实施机关将采取不定期书面检查或实地检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督抽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蓬江分厅(http://wsbs.jiangmen.gov.cn/pj),注册成功后进入江门市蓬江区农林和水务局界面选择本行政许可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2)网上提交申请后,申请人可获得一个流水号和《事项申报回执》。

2.受理

办理机关在网上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1)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不全,可以补正的,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本次申请暂停。申请人网上补充材料后,恢复申请,办理机关重新受理。

3)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1)书面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a)需现场验收的,出具《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做好现场验收的准备和验收时间。

b)不需现场验收的变更申请,审查人员直接作出书面审查结论,审查环节结束。

2)现场验收

在出具《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告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查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4.决定。

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通过,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 .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持有效证件直接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6.监督检查配合

被审批人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实施机关将采取不定期书面检查或实地检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督抽查。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篁庄大道西10号1幢(即火炬科技创业园1号楼)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蓬江区农林和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七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八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十条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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