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设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我市教育发展规划和我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及安全规定2.培训机构名称符合规定教育机构民称为:行政区域名称 字号 培训中心(学校、学院等)3.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4.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其人数应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5.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6.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7.有可靠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8.教育培训机构的分教点、按不低于培训中心设置标准设置9.有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办理材料

提交原件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1)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 (2)举办者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拟任教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提交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

以教育培训机构(培训中心、培训学校)的名称出具,包括培训中心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10万元,流动资金不低于5万元;培训学校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30万元,流动资金不低于20万元

培训中心流动资金不低于5万元,培训学校流动资金不低于20万元

场所要求利用非国有资产,场地用途不能为厂房或住宅,租赁期不少于3年。 (1)场所为举办者自有:提交房产证或产权登记信息凭证 (2)场所为举办者租用:提交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并附产权证明

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质量检测鉴定报告,满足教育培训机构安全使用要求;或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房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复印件经档案管理部门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业务章)

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以教育培训机构(培训中心、培训学校)的名称出具(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提交原件

章程双面打印。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建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室内空气检测报告、合成材料运动场面层有害物质检测报告(运动场地面层使用合成材料的需提供,并符合《合成材料运动场地面层质量控制标准》:SJG 29-2016)

验原件收复印件

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少于5人,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

验原件收复印件

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龙岗分厅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2.受理

后台工作人员2个工作日内核验申请材料。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受理并出具电子《受理回执》;材料不全的,告知本人,出具电子《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告知本人不予受理,出具电子《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审批人员审核材料,4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有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组织专家开展专家评审(不计入时限),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报局领导讨论决定。

4.决定并送达

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16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制作结果文书并告知申请人领取结果文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大厅取号,通过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于2个工作日内核验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区教育局4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实地)审查,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审查人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讨论决定。

4.决定并送达

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16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送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3-1号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

五、办理时限

6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第159号)(2006年)

第九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市区教育发展规划及我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和安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本)(2017年)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本)(2017年)

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本)(2017年)

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本)(2017年)

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本)(2017年)

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本)(2017年)

第十八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本)(2017年)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