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方可申请: 1.申请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a)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b)通过法定程序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2)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车辆、驾驶员等管理制度; 4)有购置符合规定车辆的资金;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6)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车辆停放地;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获取市区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1)招投标中标获得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2)已有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汽车经营者按有关规定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继续经营申请,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3.办理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1)有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质; 2)有依法获得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证明资料; 3)有签订湛江市区出租汽车经营经营权使用合同; 4)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车载设备; 5)购买符合规定的车辆保险项目和额度。
二、办理材料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无原件核对后退回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委托办理的提供
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
无原件核对后退回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按业务流程规定的时限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审查决定。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市区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按业务流程规定的时限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审查决定。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市区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湛江市赤坎体育北路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符合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