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在运出省内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 2)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省内调运之前。

二、办理材料

报检单必须由报检人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报检人对所填报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提供有效期内复印件,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原件备查。

与原件一致,原件备查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到江海区综合服务中心法人邑门式服务窗口按规定取号。

2)申请。申请人备齐纸质材料后在法人邑门式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待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不能当场补正的,向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4)审查。江海区经济促进局农业综合执法股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植物检疫要求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江海区综合服务中心法人邑门式服务窗口人员通知申请人凭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植物检疫要求书》。非申请人本人领取结果时,需要提供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东海路338号区府大院2号楼201室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海区经济促进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

第十五条 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调入省的检疫要求,向我省的省植检机构报检,凭省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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