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人。 (2)外籍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 外国医师应邀、应聘来华短期行医,可以根据情况由双方决定是否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由邀请或聘用单位承担。

二、办理材料

各项目内容填写准确、清楚、无漏项,并有印章。

验原件,交复印件。

附贴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验原件,交复印件。

如《外国人体检检查记录》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龙湖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股窗口领取《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股领取《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大北山路翰苑大楼607室

五、办理时限

7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龙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 详见附件--(表格)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

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

第七条 外国医师可以委托在华的邀请或聘用单位代其办理注册手续。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

第九条 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

第十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应当事先依法获得入境签证,入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或停留手续。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

第十条 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

(二) 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三)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四)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五)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正。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

第十二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

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