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申请人需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 2)由广告标牌设施所有人提出申请。

二、办理材料

格式文书,原件需盖单位公章。可在公路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办事大厅下载。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按顺序优先选取其中一项;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申请人为公民时提交。

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的需要提交。

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必须由乙级以上资质的公路工程或者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设计;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标明板面材料、尺寸;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自行申请的除外。

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

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分厅”,进行注册或用户登陆,在“部门办事”中选择“江门市公路局”,并点击事项“在全市省养公路的两侧广告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的许可”;点击申请按钮,在网上办事大厅页面填写申请资料,并在附件上传页面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点击“提交”,上传数据至网上办事大厅。

2. 受理。江门市公路局窗口人员审查资料,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或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同时告知适格申请主体或法律依据;②申请事项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④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审查。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后,审查人员在8天内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许可条件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两种方式,审查完成后,制作《路政许可呈批表》,交科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根据批准结果:①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②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路政管理许可证》。

4. 领取结果。被许可人可自行到公路行政服务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文书,或提前约定采用邮寄方式送达。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审批网上办事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江门市各市、区公路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江门市公路局行政服务窗口审查资料,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或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同时告知适格申请主体或法律依据;②申请事项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④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后,审查人员在8天内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许可条件审查包括形式审查(书面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现场核查、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听证等)两种方式,审查完成后,制作《路政许可呈批表》,交科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根据批准结果:①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②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路政管理许可证》。

4.领取结果。被许可人可自行到公路行政服务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文书,或提前约定采用邮寄方式送达。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10号5楼

五、办理时限

8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公路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为路政许可事项:

(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二)占用、挖掘公路:

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通信基站、变压器等类似设施;

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6.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7.拆除公路中央分隔带;

8.公路维修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

9.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三)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四)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五)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

(六)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

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外,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增设其他路政许可事项。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 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高速公路八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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