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遗失或损毁的。
二、办理材料
原件 。
1.授权委托书收原件;2.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市卫生计生委窗口网站(http://wjxt.szhii.gov.cn:9080/xkysb/mult_login.jsp),首次登陆需注册账号,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 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在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由审查机关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申请材料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申请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在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由审查机关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申请材料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盐田区盐田区香径南街盐田区行政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盐田区卫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五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
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农村妇幼保健员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者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以及买卖。遗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