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

二、办理材料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开平分厅,注册成功后进入开平市农业局界面选择本行政许可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2)网上提交申请后,申请人可获得一个流水号和《事项申报回执》。

2.受理

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1)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不全,可以补正的,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本次申请暂停。申请人补充材料后,恢复申请,办理机关重新受理。

3)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办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申请材料中如有需要进一步说明情况的,申请人应予以配合。

4.决定。

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通过。

5.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签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

证》,有效期为7-21天。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6.监督检查配合。

被审批人获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后,实施机关将采取不定期书面检查或实地检查的方式,对获得审批的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或隔离场所实施监督抽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实施机关提出有关申请请求。

2.受理

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1)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不全,可以补正的,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本次申请暂停。申请人补充材料后,恢复申请,办理机关重新受理。

3)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办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申请材料中如有需要进一步说明情况的,申请人应予以配合。

4.决定

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通过的。

5.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签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6.监督检查配合

被审批人获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后,实施机关将采取不定期书面检查或实地检查的方式,对获得审批的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或隔离场所实施监督抽查。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1《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核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开平市长沙东兴大道爱民路2号

五、办理时限

4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开平市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

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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