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十五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二、办理材料
盖建设单位公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盖建设单位公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盖建设单位公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盖建设单位公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盖建设单位公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盖建设单位公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平面布置图包括场所总平面图及平面布置图
盖建设单位公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盖建设单位公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网址:http://wsbs.gdfire.gov.cn/ ) ,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提交确认。
2.受理。申请人在网上申请后到公共服务中心公安消防大队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予受理凭证》。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合格);不予通过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不合格)。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公共服务中心公安消防大队窗口领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合格)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不合格)。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公共服务中心公安消防大队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予受理凭证》;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审查结论;法制审核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法制审核,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合格)和《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不予通过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不合格)。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安消防局窗口领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合格)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不合格)。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公安消防大队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兴宁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
第八条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