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二、办理材料

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的竣工验收证(明)书,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 使用港作船舶的,提供。

盖申请单位公章 使用港作船舶的,提供。

盖申请单位公章 使用港作船舶的,提供。

提供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书,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盖申请单位公章 属公司的提供。

提供港口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固定设施的产权证明,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盖申请单位公章。

或措施。内容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提供复印件,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管理人员名册,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管理人员证书,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提供与港口经营模、范围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过驳锚地、浮筒,需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始兴分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短信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不受理理由,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审核进度及结果;申请人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

4.审查:办公室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通知申请人结果及原因。

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始兴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始兴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核验申请材料,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股)对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准予通过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作出决定

1)决定。交通运输局分管局长自完成全部审查环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决定公开。审查人员自本部门自本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审批结果。

3)证件制作。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始兴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自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准予通过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4)证件送达

a)证件送达人员(始兴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自完成证件制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b)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方式送达申请人;

c)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e)自取或邮寄不能送达的,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办理结果。自公告之日起满10日的,即视为送达。

5)归档。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归档岗位人员(始兴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的职责和归档要求按本局有关规定进行。

4.领取证件。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始兴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领取证件。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始兴县永安大道79号县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3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始兴县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修正)(2004年)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4年)

全文条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4年10月23日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当将许可情况通知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五)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六)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七)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第(一)(二)(四)(六)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八条 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在国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港口理货经营地域为申请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域;

(三)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有业务章程、理货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备与港口理货业务相适应的,能与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和电子口岸顺利进行数据传输的理货信息系统和技术装备。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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