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证据收集工作都由侦查机关来进行。作为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辩护人也需要实际实际对他们有利的证据,这样在诉讼过程中才能更好的提供辩护。那么,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的方法都有哪些呢?接下来,华律小编就这个问题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一、搜查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般在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司法人员起实施可以采取一些特殊的侦查手段,但不能出现刑讯逼供或者诱供的情况,否则受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最终这样的证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1)应明确取证方向;

(2)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

(3)应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4)应深入、细致地收集证据;

(5)调取证据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

(6)在调取证据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

(7)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善待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告知获得救济的途径。

二、证据收集的方法有哪些

(1)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2)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3)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4)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5)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6)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7)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8)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搜查证据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一般在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司法人员起实施可以采取一些特殊的侦查手段,但不能出现刑讯逼供或者诱供的情况,否则受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最终这样的证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更多问题,华律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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