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本行政许可适用在区管权限的河道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堤围的单位和个人

二、办理材料

1)通过窗口提交的: ——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电子文本,同时原件彩色扫描上传加盖申请人公章 3)通过网上提交的应在线准确填写申请人信息。 4)此申请书由申请人用A4纸自行编写,无空白表提供。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提交原件交验。 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提交原件交验。 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提交原件交验。 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提交原件交验。 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提交原件交验。 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4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清城区水务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书面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城区水务局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清城区水务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4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技术评审时间除外)。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书面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城区水务局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大楼3楼西301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

第三十四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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