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向国家档案馆以外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的 2、必须是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二、办理材料
说明转让的的档案的类型、数量、用途等情况
转让档案的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企事业单位代表必须提供)
提交复印件(必须提供核对)
包括延期开放档案的种类、数量、延期理由等情况说明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档案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补正后再重新申请。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同意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的批文》;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档案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恩平市锦江大道侧恩平市档案局
五、办理时限
6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恩平市档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8年)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
第十七条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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