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2.有经营场所。

二、办理材料

原件,经营者签署

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时,要核对原件,代理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代理机构盖章

收复印件时,要核对原件,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

收复印件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珠海市工商局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对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即时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提交纸质文件,对纸质文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1-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营业执照》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窗口办理流程

1、登记机关应接收通过窗口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按规定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登记机关将根据申请材料核对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4、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营业执照》,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龙井东路150号

五、办理时限

4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斗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挂区质监局牌子)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7年)

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珠海市人民政府第八届76次修订)(2017年)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的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2017年)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2017年)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修改)(2017年)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7年)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2012年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八届七次通过)(2017年)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并予以公示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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