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在通航水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建设或者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可提出申请: (1)已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桥梁以及管道、电缆、电线、船闸等拦河、跨(过)河建筑物;(2)进行打捞、钻探、疏浚、采砂、挖泥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3)标示专用航道、锚地、禁航区和抛泥区;(4)标示取水口、排水口、泵房、码头、丁坝等水上构筑物;(5)标示水上体育训练区、娱乐场、游泳场;(6)标示渔栅、定置网、网箱养殖等水产作业区。
二、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原件,含航标类型、用途、作用距离、灯质、灯位、预定工期等内容。
原件,航标检查、保养、维护等内容。
原件,设置于新建港口、航道的需提交。
申请人单位法人证、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不补正的,作不予受理处理。
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粤东航道局行政审批对外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 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粤东航道局关于同意设置XX专用航标的复函》;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粤东航道局行政审批对外服务窗口领取《粤东航道局关于同意设置XX专用航标的复函》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设置专用航标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粤东航道局行政审批对外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不补正的,作不予受理处理。
3. 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 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粤东航道局关于同意设置XX专用航标的复函》;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粤东航道局行政审批对外服务窗口领取《粤东航道局关于同意设置XX专用航标的复函》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设置专用航标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汕汾路10号粤东航道局3楼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粤东航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 见附件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5年)
第三十四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桥区水上航标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九条 因工程建设或者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或者调整航标的,负责建设、施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在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搬迁、拆除或者调整航标。搬迁、拆除、调整、恢复航标以及采取替补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施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八条 在通航水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建设或者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通航要求设置专用航标:
(一)已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桥梁以及管道、电缆、电线、船闸等拦河、跨(过)河建筑物;
(二)进行打捞、钻探、疏浚、采砂、挖泥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三)标示专用航道、锚地、禁航区和抛泥区;
(四)标示取水口、排水口、泵房、码头、丁坝等水上构筑物;
(五)标示水上体育训练区、娱乐场、游泳场;
(六)标示渔栅、定置网、网箱养殖等水产作业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0年)
第六条 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规定,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设置和维护专用航标,接受航标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