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1)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在运出省内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 2)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省内调运之前。

二、办理材料

报检单必须由报检人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报检人对所填报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提供有效期内复印件,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原件备查。

与原件一致,原件备查。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恩平分厅(http://wsbs.enping.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即时提出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不予受理通知书》。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核。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省内《植物检疫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到恩平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54号林业局窗口(或大田木材检查站)按规定取号或直接办理。

2)申请。申请人备齐纸质材料后在林业局窗口(或大田木材检查站)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林业局窗口(或大田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待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不能当场补正的,向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4)审核。受理后,大田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审核资料进行审查,不能证明是否具有林业检疫性或危险性生物的,要进行植物检疫。材料符合许可条件且检疫合格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除害处理。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具《森林植物及其产品除害处理合格证》;除害处理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凭有效证件到大田木材检查站领取相应结果文书。非申请人本人领取结果时,需要提供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恩平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54号林业局窗口(冯如广场侧)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恩平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程序:

(一)调运前,货主向当地植检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

(二)植检机构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检疫;

(三)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准予调运;

(四)检疫不合格的,开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ly林业部分)(1994年)

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ly林业部分)(1994年)

第十七条 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

第十五条 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调入省的检疫要求,向我省的省植检机构报检,凭省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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