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具备机电排灌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条件的项目法人单位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自然人; 2.申请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2).初步设计文件已按《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13)、《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2010)的要求编制完成。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1、具备资质单位编制的报告书; 2、满足规范要求
1、具备资质单位编制的报告书; 2、满足规范要求
1、具备资质单位编制的报告书; 2、满足规范要求
1、具备资质单位编制的报告书; 2、满足规范要求
1、具备资质单位编制的报告书; 2、满足规范要求
1、具备资质单位编制的报告书; 2、满足规范要求
满足规范要求
符合有关规定
1、具备资质单位编制的报告书; 2、满足规范要求
1、具备资质单位编制的报告书; 2、满足规范要求。
1、具备资质单位编制的报告书; 2、满足规范要求
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1、提交原件校对; 2、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1、提交原件校对; 2、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博罗分厅(网址:http://www.boluo.gov.cn/zwfw/icity/submitsp/baseinfo?itemId=F6783B5713DA461EA6AF81C02C73ED23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实施机关受理人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经审查发现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申请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博罗县社会服务中心1号楼3楼D厅水务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实施机关组织专家或委托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通过后,对经修改、完善的报批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收到申请事项办结的信息后,按约定的方式到博罗县社会服务中心1号楼3楼D厅水务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决定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博罗县社会服务中心1号楼3楼D厅水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经审查发现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申请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实施机关组织专家或委托技术部门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通过后,对经修改、完善的报批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博罗县社会服务中心1号楼3楼D厅水务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决定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博罗县罗阳镇商业西街水西新城155号社会服务中心1号楼3楼D厅水务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博罗县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七条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文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