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2)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3)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4)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杂交玉米种子不低于10吨/小时,杂交稻种子不低于5吨/小时,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 5)有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 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文书按格式要求填写,内容清楚明白,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文书按格式要求填写,内容清楚明白,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文书按格式要求填写,内容清楚明白,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文书按格式要求填写,内容清楚明白,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文书按格式要求填写,内容清楚明白,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文书按格式要求填写,内容清楚明白,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文书按格式要求填写,内容清楚明白,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文书按格式要求填写,内容清楚明白,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文书按格式要求填写,内容清楚明白,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文书按格式要求填写,内容清楚明白,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文书按格式要求填写,内容清楚明白,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自行递交材料的申请人,需选择自行到中心领取办理结果或选择市内免费、市外自费快递方式领取结果。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选择自行到中心领取办理结果或选择市内免费、市外自费快递方式领取结果;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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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肇庆高新区政德大街91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新区农林水利管理中心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5年)

第二十二条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申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按照《种子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5年)

第二十二条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申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按照《种子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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