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办理材料

有《产地检疫合格证》的需提供有效期内复印件,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或电子版原件核查

报检单必须由报检人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报检人对所填报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注册并登陆申办系统(http://www.zjwsbs.gov.cn/portal/index.jsp);

2.申请人在线填写业务表单或上传电子材料并提交申报;

3.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提出意见并退回申请人申办系统。

4.事项承办科室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如果是不予受理或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补正材料的意见并退回申请人申办系统;

5.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结果,开具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申办系统。

6.事项承办科室依法审批申请材料。

7.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把审批结果交给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

2.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事项承办科室依法审批申请材料。

4.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把审批结果交给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坡头区灯塔路原九建五楼

五、办理时限

20 (日)

六、办理机构

坡头区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

第十五条 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调入省的检疫要求,向我省的省植检机构报检,凭省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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