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二、办理材料

原件,全体投资者/经营者签署

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时,要核对原件,代理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代理机构盖章

收复印件时,要核对原件,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易注册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申报,即可出具申报结果。

2、登记机关有权认定及纠正不适宜的商事主体名称

窗口办理流程

1、登记机关应接收通过窗口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按规定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登记机关将根据申请材料核对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4、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龙井东路150号

五、办理时限

4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斗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挂区质监局牌子)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7年)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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