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等方面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新申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二)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合格; (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二、办理材料
网上提交一份PDF材料,纸质件加盖公章
网上提交一份PDF材料。 申请时提交复印件,查验原件。
网上提交一份PDF材料。 申请时提交复印件,查验原件。
网上提交一份PDF材料。 申请时提交复印件,查验原件。
网上提交一份PDF材料。 申请时提交复印件,查验原件。
网上提交一份PDF材料。 申请时提交原件。
申请时提交1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尾分厅。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受理
网上核准通过后短信告知申请人通过受理。申请事项由妇幼科审批。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服务窗口应于5日内制作《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盖好公章。
3.获取受理结果
政务服务中心发放证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网上核准通过后短信告知申请人通过受理。申请事项由妇幼科审批。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服务窗口应于5日内制作《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盖好公章。
3.获取受理结果
政务服务中心发放证件。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红海大道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1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尾市卫生和计生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