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3、已获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发改立项文件; 4、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办理材料

若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已办理市政工程(道桥、管线)规划设计方案审核的需提供。收原件一份。

涉及已批准的规划许可修改的还应提供。收原件一份。

涉及已批准的规划许可修改的还应提供。收原件一份。

需要建设单位盖公章,收原件两份。

无格式要求,收复印件一份。

收复印件一份

仅涉及地铁保护才需提供,收复印件一份。

仅涉及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需提供,收复印件一份。

仅涉及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的需提供,收复印件一份

仅涉及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需提供,收复印件一份

A4纸,加盖单位公章,收原件一份。

A4纸,加盖单位公章,收原件一份。

A4纸,收复印件一份。

通过窗口提交纸质原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并装订完整,提交与纸制图纸一致的电子光盘。实测地形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并使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3度1980西安坐标系及1985国家高程基准),设计图纸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Auto CAD 2004以下版本DWG格式(非天正版)文件;文字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DOC、DWG、JPG文件。

核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适用于个人的;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已提供此项资料的可免。

适用于企业的;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已提供此项资料的可免。收复印件一份。

适用于企业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国家机关的;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已提供此项资料的可免。收复印件一份。

适用于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已提供此项资料的可免。核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按规定需提交经过见证或认证的身份证明,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申请时请提供原件备核。 适用于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已提供此项资料的可免。 收复印件一份。

无格式要求,收复印件一份。

若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已办理市政工程(道桥、管线)规划设计方案审核的需提供。收复印件一份。

涉及已批准的规划许可修改的还应提供,收原件一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

2.申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百灵路88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应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的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包括:(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及变更;(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及变更;(四)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的规划条件变更(五)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六)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分类载明建筑用途,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七条 城乡规划公示公布按照职责权限,根据“谁审批、许可,谁公示、公布”的原则,分别由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四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乡 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年)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政务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其中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其变更批前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八个工作日。 涉及修改已预售或者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还应当于现场公示开始当日起,连续三日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示指引信息。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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