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3)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 4)建筑设计方案已经规划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审定并与报送的材料一致; 5)已获得正式的计划、国土批文; 6)已按要求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7)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办理材料

申办以下项目需提交此表:1、办理市规划区范围内私人新建建筑物规划报建手续;2、办理市规划区范围内私人建筑物拆旧建新手续;3、办理市规划区范围内私人建筑物续建手续;4、办理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转让手续;5、办理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建建筑规划报建手续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经国土同意并盖章的申请表)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还)

土地租赁合同(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一份

拟建建筑效果图及平面图和设计图纸一份

2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通过规划委员会审批同意的批文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还)

报建时提供建筑施工图一套

测量坐标图(需由国土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办单位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按要求提交资料;2.工作人员验核资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公示;现场公示15天后,无投诉则报建股给予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如遇投诉,申办单位需与投诉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后我局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3.规划股、报建股等相关股室现场勘察后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规划要求的签订临建协议书(与我局签订,一式三份),按程序给予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退件;

4.审批同意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不同意的告知申办单位并退还资料;

5.动工建设前须办理开线手续。

窗口办理流程

1.申办单位到报建窗口按要求提交资料;2.工作人员验核资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公示;现场公示15天后,无投诉则报建股给予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如遇投诉,申办单位需与投诉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后我局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3.规划股、报建股等相关股室现场勘察后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规划要求的签订临建协议书(与我局签订,一式三份),按程序给予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退件;

4.审批同意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不同意的告知申办单位并退还资料;

5.动工建设前须办理开线手续。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英德市金子山大道北市科技楼行政服务中心2楼规划局报建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英德市规划和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全文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 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 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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