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挪用公款与贪污罪两者有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目的。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潜逃,这样的行为却是有可能转化为贪污罪的。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转化为贪污罪呢?要是你不清楚,可以跟随华律网小编一起在下文中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一、挪用后携带公款潜逃是否转为贪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条、383条的规定按贪污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说明其主观故意已经转化,即由暂时使用转变为永久占有,客观上使被挪用单位对挪用人和物都失了控制,这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故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但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潜逃”呢?目前,法律与司法解释对“潜逃”没确的界定。我们认为,案发前或案后,行为人不假外出或请假外出或辞职,而致发案单位与之无法联系的即可认定为“潜逃”。

二、挪用公款罪如何认定

根据挪用公款罪的定义,我们可以分析,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公款的使用权。

(二)客观方面: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公款和特定款物。特定款物指的是刑法典中规定的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和救济款物。应该注意的是,除了这些特定款物包含物之外,公款仅指的是资金,而不包括其他公共物。本罪的行为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区别于挪用特定款物罪,因为后者需要归其他公共目的使用。那么,什么才是挪用公款行为呢?我国刑法典第384条的罪状中进行了列举,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根据我国相关的立法解释,“归个人使用”指的是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谋取个人利益的。

2、挪用公款数额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挪用公款构成犯罪不问是否真正获利,也不受挪用时间的限制,只要进行了此种活动,数额达到了法律规定(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即构成该罪;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形适用于除前两种情形之外的活动。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中,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犯罪主体:特殊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并具有挪用公款的目的。

综上所述,上文整理了挪用公款和贪污的相关知识,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潜逃,对于其挪用公款主观上已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此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是可以以贪污罪来定罪处罚。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当中的规定,应当结合实际的犯罪数额、情节追究其刑事责任。更多相关法律文问题,华律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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