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可予以申请: 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3)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5)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6)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附计划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目录
材料清晰,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需要提供。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需要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需要提供。
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需要提供。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需要提供。
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需要提交。
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需要提供。
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需要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市新兴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林木良种相关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市林业局,其他申请可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林木良种相关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市林业局,其他申请可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新兴县新洲大道38号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新兴县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2016年)
第九条 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2016年)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