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在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 2)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之前。
二、办理材料
需提供有效期内复印件,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或电子版原件核查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报检单必须由报检人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报检人对所填报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调出地省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签发,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或电子版原件核查。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连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林业局办证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检疫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林业局办证大厅接收申请人材料,同时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回执》。
2、林业局办证大厅将材料转到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经办的检疫员,检疫员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材料决定,材料合格由县林业局政务服务中心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检疫员要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并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应该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材料初审通过后,检疫员作出直接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到现场检疫、或到现场抽样检测的处理决定。
4、检疫员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或《不予许可通知书》。
5、申请人到办证大厅领取《植物检疫证书》或《不予许可通知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连山壮族瑶族县吉田镇鹿鸣东路林业办公大楼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
全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业经2009年6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黄华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 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五条 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
第十六条 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调入省的检疫要求,向我省的省植检机构报检,凭省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