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专用校车须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12)》,非专用校车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靠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办理材料

包括行驶线路、停靠地点、开行时间等。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可前往香洲区教育局安保室现场递交材料或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应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做退件处理。

3.转办。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教育部门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涉及城市道路的,还应当送同级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征求意见。

4.决定。公安、交通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教育部门将相关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也可以委托指定的行政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办结。由公安部门复查申报材料,查验校车后,发放校车标牌。

窗口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可前往香洲区教育局安保室现场递交材料或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应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做退件处理。

3.转办。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教育部门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涉及城市道路的,还应当送同级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征求意见。

4.决定。公安、交通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教育部门将相关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也可以委托指定的行政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办结。由公安部门复查申报材料,查验校车后,发放校车标牌。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520号

五、办理时限

16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香洲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5年粤府令第208号)(2017年)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的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也可以委托指定的行政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5年粤府令第208号)(2017年)

第十四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当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填写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向县级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校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三)校车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的合格证明;(四)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驾驶证;(五)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七)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校车服务提供者还应当提交校车租赁合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由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立的校车服务提供者,还应当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公交线路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5年粤府令第208号)(2017年)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涉及城市道路的,还应当送同级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校车行驶线路超出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市、县的,收到申请材料的教育行政部门还应当向相关县级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2017年)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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