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先征得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

二、办理材料

涉及农用地提供。

涉及农用地提供。

使用河道(渠道)提防管理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应提供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

复印件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

提供副本。

申请临时用地具有特殊情况的,由申请人出具的佐证材料。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申请临时用地的,需提供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使用公路两侧预留地的,应提供公路、公安等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

临时使用集体用地的提供。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

无 或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该事项未纳入网上办事大厅。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土地规保与利用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临时用地批复》(见附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见附件)。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土地规保与利用股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临时用地批复》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江海区永康路6号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二楼土地规保与利用股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合同应当就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

??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

???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土地原使用状况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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