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八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二、办理材料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复印件1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市始兴分厅(http://wsbs.renhua.gov.cn)。

2、注册账号,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通过核准后将纸质材料面交或快递至始兴县农业局业务办理窗口。

4、办理情况可致始兴县农业局业务办理窗口0751-6927812进行查询,或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市始兴分厅(http://wsbs.shixing.gov.cn)查询。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始兴县农业局业务办理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4、办理情况可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市始兴分厅(http://wsbs.shixing.gov.cn)查询。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始兴县太平镇红旗西路50号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始兴县农业局(畜牧局、农机总站)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三条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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