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有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3名以上 (含3名)专职从业人员; (3)有3名以上 (含3名)从业人员持有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 (4)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5)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二、办理材料
一式两份,申请单位盖章
一式两份,申请单位盖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 成立未满一年的单位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 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实行租赁的,确实无法提供房产证明原件的,可由房产所有权人出具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市南雄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就业促进股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就业促进股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就业促进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资金证明、从业人员情况等进行审查,并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就业促进股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南雄市雄东路一号大润发四楼
五、办理时限
3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2008年)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