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规定: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a)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b)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c)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2)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市罗定分厅(http://wsbs.luoding.gov.cn:8001/web/servicehall/index.ptl)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派专、兼职森检员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对申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派专、兼职森检员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对申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罗定市万汇广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罗定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