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该事项适用于企业申请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二、办理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详见材料名称。
无。
详见材料名称。出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投资者以现汇或跨境人民币出资的,企业需提交银行进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报文;(2)以实物出资的,需提交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等;(3)以无形资产出资的,需视情况提交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等,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评估报告、投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等;(4)以境内人民币投资的,需提交利润来源企业的批准证书、产生利润年度财务报表、有关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或清算所得来源企业清算报告;或股权转让所得企业的批准证书、与股权转让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补充合同。
投资者盖章。
① 中方投资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投资者盖章); ② 外国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证明);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③ 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供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无。
企业为开业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自然人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1)企业投资者协议转让股权的,提交: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股权转让协议》企业可自愿办理公证),但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不在此限);(2)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增加或减少)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各方投资者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或企业增加新投资者同时增加注册资本(即增资增股东)的,提交:企业投资者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但股权变更后投资者订立的补充合同、章程中包括有关《股权变更协议》内容的,则无需提交本项要求的《股权变更协议》;(3)属上述第(1)、第(2)项情形中方投资者变更股权的,提交:中方投资者工商登记信息单(自行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基本信息”、“成员信息”、“股东信息”,加盖企业公章);(4)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提交:① 中方投资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股权变更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深圳除外);② 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③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复印件1份)。说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中已包括第②、③项内容的,可不提交第②、③项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在线申请。申请人通过深圳市外商投资审批网上申报系统,http://szes.szjmxxw.gov.cn/登录进行“在线申请”,填写企业信息。
(2)窗口申请。申请人收到短信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收文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收文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业务办理回执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收文人员不予收文。
3.审查
收文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在8个工作日内(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文;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出具《补交告知通知书》。逾期告知的,自收文时起计算办理时限。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办理结果。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文。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在线申请。申请人通过深圳市外商投资审批网上申报系统,http://szes.szjmxxw.gov.cn/登录进行“在线申请”,填写企业信息。
(2)窗口申请。申请人收到短信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收文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收文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文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收文人员不予收文。
3.审查
收文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文;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告知的,自收文时起计算办理时限。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办理结果。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文。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3-1号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
五、办理时限
3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促进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年)
第六条 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年)
第十六条 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企业还必须向审批机关 报送下列文件: (一)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 (二)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2006年)
第五条 五、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除提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应文件外,还应当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公司增加新的境外投资者的,也应当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上述文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不再提交合资、合作合同和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年)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将下列文件报送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查:(一)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二)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三)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四)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前款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未按本条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年)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一)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二)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三)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四)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五)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六)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七)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