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符合范围条件之一,且满足全部技术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范围条件: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审批。 (2)技术条件: ①、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 ②、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③、不妨碍防洪抢险; ④、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及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小,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加盖报告编制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编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如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须提交第三者出具的相关意见。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网址http://dbwsbs.meizhou.gov.cn/portal/department/department!detail.action?hot=4&orgId=228073&areacode=441422)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方式向大埔县公共服务中心提交纸质材料的,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
3.审查与决定。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颁发不予通过决定文书。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接受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大埔县公共服务中心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大埔县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埔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与决定。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颁发不予通过决定文书。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接受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大埔县公共服务中心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大埔县五虎山党校内“大埔县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大埔县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2年)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在河道、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 )(2015年)
第四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设施或者堆放物品的,应当服从防洪、供水和水工程安全的需要,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实际占用人应当拆除临时设施,清除堆放物品,恢复原状。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