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不以营利为目的。 (2)符合蕉岭县义务教育发展规划。 (3)有符合规范的校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5)学校的师资、园舍、场地、设备必须分别达到《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要求。 (6)用作学校的校舍必须有房产证明、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和独立报建学校要提供有关征地、立项、规划、报建等文件,小区配套学校还应提供承办协议书。 (7)有合法的学校组织章程。 (8)法人代表原则上须由有本市户口的中国公民担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办理材料
符合要求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
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各成员举办者签名盖章。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市蕉岭县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蕉岭县教育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基础教育股,审核材料(5日内完成);合格的集体审查(5日内完成)
4.作出决定。教育党组作出决定(5日内完成)。不同意申请的,发放不同意终止通知书;同意申请的,收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在县教育局教育股办事窗口提出申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2. 申请人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在县教育局教育股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3.申请人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在县教育局教育股办事窗口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4. 申请人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在县教育局教育股办事窗口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5.申请人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县教育局教育股办事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c)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蕉岭县蕉城镇府前路7号
五、办理时限
9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蕉岭县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 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