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取得医(护)师执业证。 2)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合格。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二、办理材料
填写完整、规范,并盖全印鉴
有效的医(护)师执业证书,婚检医师应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技术职称证明。婚检医师应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核验原件,交复印件(注:1.如申请人在《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颁行前即2003年3月4日以前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者可以不用提供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合格证明;2.如申请人在《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颁行前即2003年3月4日以前从事该专业连续五年以上者,可以只提供相关工作证明)。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 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证明
需刊登在《汕头日报》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南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本事项审批没有此环节。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南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南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本事项审批没有此环节。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南澳县后宅镇中兴路文化广场北侧人社大楼1楼县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南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