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林木所有权没有争议; 2)林木已达生理成熟、工艺成熟年限或因卫生采伐、抚育间伐需要; 3)采伐设计符合《森林采伐规划设计》要求规定; 4)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合格; 5)在规定采伐限额指标内; 6)申请资料齐全。
二、办理材料
符合规定形式,填写准确、完整
与该申请使用地块一致的林权证;无林权证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材料原件。
内容填写清晰、准确,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行政交界地的林木采伐申请,市林业局业务股室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进行核实。
用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或所在地的机构编制办公室批复文件。提供原件校验。 1)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2)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有加盖申请人公章(或指模)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林木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必须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名同意的材料。
图纸清晰,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恩平分厅(http://wsbs.enping.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在受理后25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省内运输证明》;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到恩平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54号林业局窗口按规定取号或直接办理。
2)申请。申请人备齐纸质材料后在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待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不能当场补正的,向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4)审查。恩平市林业局林政股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符合审批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由林木采伐联审小组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进行伐前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群众无异议的给予办理,并出具《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公示期内群众有异议的不予办理,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凭有效证件到恩平市林业局林政股领取相应结果文书。非申请人本人领取结果时,需要提供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恩平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54号林业局窗口(冯如广场侧)
五、办理时限
2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恩平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2002年)
第十一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向当地有发证权限的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取《林木采伐申请表》,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林地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要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造林更新设计书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采伐申请文件;
(三)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还必须提供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生态公益林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属国有林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国有林场管理机构核发;市属国有林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驻粤部队由省军区核发;省、市属农垦场及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向当地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指定专人核发,采伐指标应纳入当地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由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2002年)
第二十三条 林木采伐实行伐区调查设计制度。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队伍承担。伐区调查作业设计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标准可参照调查设计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86年)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