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提出申请: 1. 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2. 符合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 3. 具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的人员; 4. 具有科学可行的无线电网络设计和发展规划; 5. 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6、具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二、办理材料
需加盖单位公章,公函内需说明在什么地方设置什么类型的台站多少台。
核验原件,文件应合法、有效(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相关频率批文应合法、有效。
提供操作人员操作能力证明材料或证书。
需制定规章制度对台站通讯系统进行管理。
如广播电视频道配置频率资源许可文件等。
设置卫星地球站、微波站、雷达站、民航、铁路专用台站等对电磁环境有严格要求的重要无线电台站需提供本项效率材料。
民航、铁路、海事、交通、广电、公安、人防、三防、气象等部门省级(不含省级)以下单位设置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需提供本项材料。
提供的国无管表2和其它类型的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要求提供TXT格式和PDF格式电子文档各一份。 TXT格式电子文档可登录“广东省无线电台站资料填报系统(www.gdradio.gd.gov.cn)”按规范填写后,再按导出数据按钮生成TXT格式电子文档,PDF格式电子文档可通过广东省无线电台站资料填报系统的载入文件按钮将已保存的TXT格式电子文档打开,通过导出打印按钮将各类表格打印出来,然后加盖公章扫描成PDF格式电子文档即可。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说明
1、网上申请:网上申办请上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内的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事窗口申请;
2、受理:省经信委在审批系统收件后通过导入内网分发给珠海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审批,工作人员根据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确定是否受理;
3、书面审查:审查全部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转到市无线电监测站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检测和测试,市无线电监测站需出具检测报告为核发电台执照提供依据;市属单位使用省管频率在珠海市设置台站的需上报省无管办,征求省无管办意见。
4、审批审核:审核全部申请材料,提出拟办意见;
5、审批决定:按审批条件要数进行审批;
6、证件制作:制作电台执照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送达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电台执照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进行登记办结;
8、造册归档: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批意见及审批结果造册归档。
【流程描述】 网上申办请按以下流程进行: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在分厅与窗口按钮处选择省级窗口内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钮进入申办窗口→选择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事项→选择珠海→选择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审批(新申请)对应的在线申报即可
窗口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说明
1、窗口申请:请到珠海市政务服务大楼七楼无线电管理科办事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现场工作人员帮助申请人将申请资料录入审批系统;
2、受理:省经信委在审批系统收件后通过导入内网分发给珠海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审批,工作人员根据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确定是否受理;
3、书面审查:审查全部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转到市无线电监测站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检测和测试,市无线电监测站需出具检测报告为核发电台执照提供依据;市属单位使用省管频率在珠海市设置台站的需上报省无管办,征求省无管办意见。
4、审批审核:审核全部申请材料,提出拟办意见;
5、审批决定:按审批条件要数进行审批;
6、证件制作:制作电台执照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送达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电台执照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进行登记办结;
8、造册归档: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批意见及审批结果造册归档。
【流程描述】 对不知如何在网上申请的,可带齐申请材料到珠海市红山路230号珠海政务服务大楼7楼无线电管理科办事窗口现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代其申请。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红山路230号行政服务中心7楼
五、办理时限
1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修订)(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修订)(2017年)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4修正)(2017年)
第三十一条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呼号的无线电台(站),必须使用无线电主管部门指配的呼号。
省和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根据台站审批权限指配呼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修订)(2017年)
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4修正)(2017年)
第二十三条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无线电台(站)的设置,覆盖和服务于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
各地级以上市市属单位覆盖和服务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报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报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