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木材来源合法; 2)经过木材检疫合格; 3)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4)运输木材,以及从木材加工单位一次性运出折合原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的木(竹)制成品的; 5)凭证运输木材的范围:木材类:原木、原条、锯材、枝桠材、商品新材;半成品类:单板;大径苗木类: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的采挖移植树木;进口木材:进口木材需再次运输的;其他类:木片、木炭、未经加工的树兜(桩)。

二、办理材料

以下情况需要提交合法来源证明: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变卖、拍卖的木材提交处罚决定书或判决书;经合法买卖的木材需运输的,应提供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进口木材入境后需再次运输的,提供有关进口许可证明;运输木材属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应提供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集证;属松材线虫病役木调出县级行政去进行除害处理的,提供《松材线虫病役木检疫处理通知单》

非检疫对象除外

与所运输产品相符

与所运输产品相符

与所运输产品相符

准确填写相关情况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需提交工商部门办法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属农村居民采伐(挖)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林木的木材的。

木材运输至终点后需转运的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市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木材运输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木材运输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木材运输证核发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53号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经营许可一门式综合服务窗口。

五、办理时限

3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梅州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全文条款 见表格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运输木材,以及从木材加工单位一次性运出折合原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的木(竹)制成品应当申领《广东省木材运输证》(以下简称木材运输证)。

从伐区运输木材至集材点,凭采伐许可证运输。消费者购买木(竹)制成品,凭销售发票运输。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木材运输证核发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条 木材运输证的有效期限根据运输工具和运输距离不同分别确定,原则上最长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其正常情况下往返起运地和到达地的所需时间,一般情况下:

利用汽车运输的,县(市、区)内有效期限不超过12小时;地级市内有效期限不超过1天;省内有效期限不超过2天;省外有效期限不超过5天。

利用火车或轮船运输的,省内有效期限不超过15天,省外有效期限不超过30天。

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超过以上有效期限的以核实的实际情况为准。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木材运输证核发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 木材运输证超出规定有效期限的,一律不能作为运输木材的合法凭证。

禁止在木材运输证上签字延期。确因特殊情况造成运输无法在木材运输证规定的期限运抵目的地的,经木材存放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凭原木材运输证办理新的木材运输证。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 运输木材,以及从木材加工单位一次性运出折合原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的木(竹)制成品应当申领《广东省木材运输证》(以下简称木材运输证)。

从伐区运输木材至集材点,凭采伐许可证运输。消费者购买木(竹)制成品,凭销售发票运输。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 运输木材,以及从木材加工单位一次性运出折合原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的木(竹)制成品应当申领《广东省木材运输证》(以下简称木材运输证)。

从伐区运输木材至集材点,凭采伐许可证运输。消费者购买木(竹)制成品,凭销售发票运输。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木材运输证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木材运输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木材运输证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木材运输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木材运输证核发的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条 运输以下木材申办木材运输证,林业主管部门应到现场勘验或核实有关情况:

(一)属农村居民采伐(挖)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林木的木材,木材运输证核发单位应根据当事人申请内容进行勘验并制作《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挖)实地勘验记录》(样式见附件3);

(二)木材运输至终点后需转运的,木材运输证核发单位应根据当事人申请内容进行核实并制作《木材存放现场核实记录》(样式见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86年)

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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