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提出申请: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办理材料
原件1份。
1.办学机构提出申请并加盖公章。2.原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需有原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五个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2.原件1份。
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 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开平市分厅(网址:http://wsbs.kaiping.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不含公示的7个工作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收回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开平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不含公示的7个工作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收回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开平市长沙东兴大道爱民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五、办理时限
90 (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开平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 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