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华侨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 2)在拟定居地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有房产,或者在当地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有自有房产,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 3)有稳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 a)本人受聘境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 b)本人在境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 c)本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具体数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d)本人境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符合以上第一点中规定的原户籍非本县华侨,申请到本县定居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配偶户籍所在地定居的; 2)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下同)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父母户口已注销,其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户籍地定居的; 3)国外出生的60周岁以上(含60岁)华侨,申请到子女户籍地定居的; 4)在国外出生的华侨,因在境内的父母或一方无其他子女,申请到父母或一方户籍地定居的; 5)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华侨,受聘于除广州、深圳以外的拟定居地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且符合拟定居地落户条件的; 6)其他符合拟申请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的
二、办理材料
核查原件
如实填写,填写完整
原件
1张,规格为48/33mm
原件
核查原件有效性,收取复印件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
核查原件
核查原件
原件由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出具
原件
核查原件
核查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网上办事大厅登陆,丰顺县外事侨务局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丰顺县外事侨务局侨务局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当场告知原因。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县外事侨务局侨务局征询县公安局意见(10个工作日),汇总意见,提出初审办理意见交给市外事侨务局(10个工作日)。市外事侨务局征询市公安局(7个工作日)提出终审办理意见(25个工作日)。予以批准的,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把审批决定送达申请县外事侨务局(2个工作日),不予以核准的,签发《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未予批准告知单》。
4.领取结果。
县外事侨务局在收到市外事侨务局审批决定(2个工作日)通知申请领取审批结果或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丰顺县外事侨务局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丰顺县外事侨务局侨务局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当场告知原因。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县外事侨务局侨务局提出初审办理意见(15个工作日),并与县安局提出的初核意见(10个工作日)交给市外事侨务局。市外事侨务局提出终审办理意见(征求市公安局意见12个工作日,材料审批15个工作日)。予以批准的,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县外事侨务局),不予以核准的,签发《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未予批准告知单》。
4.领取结果。
县外事侨务局在收到市外事侨务局审批决定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领取审批结果或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丰顺县汤坑镇金盘开发区铜湖路36号
五、办理时限
59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丰顺县外事侨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2013年)
第三条 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2013年)
第七条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关于印发的通知(2015年)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申请,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对申请人的出入境信息、入户信息的实质性及所持护照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就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款之规定提出具体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上报材料后,需要核查出入境信息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华侨出入境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侨务部门的核查函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关于印发的通知(2015年)
第十八条 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含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书面回复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说明理由。
审批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送达受理机关或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并以《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知告同级公安机关户政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同时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关于印发的通知(2015年)
第十九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可靠性存疑的,应当单独或会同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在6个月内完成。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第十八条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关于印发的通知(2015年)
第十五条 华侨在省内申请回国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同意,具备受理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负责受理和初审。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