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木材来源合法; 2、经过木材检疫合格; 3、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4、运输木材,以及从木材加工单位一次性运出折合原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的木(竹)制成品的; 5、凭证运输木材的范围:木材类:原木、原条、锯材、枝桠材、商品新材;半成品类:单板;大径苗木类: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的采挖移植树木;进口木材:进口木材需再次运输的;其他类:木片、木炭、未经加工的树兜(桩)。
二、办理材料
与实际货物一致,收复印件。如在木材运输申请表中已有相关信息表述的可不另外提供。
以下情况需要提交合法来源证明: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变卖、拍卖的木材提交处罚决定书或判决书;经合法买卖的木材需运输的,应提供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进口木材入境后需再次运输的,提供有关进口许可证明;运输木材属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应提供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集证;属松材线虫病役木调出县级行政去进行除害处理的,提供《松材线虫病役木检疫处理通知单》。验原件退回,收复印件。
1、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验原件退回,收复印件。2、木材经营、加工单位需提交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非检疫对象除外,验原件,退回原件。
内容真实,与实际运输木材一致,收原件。
如属于农村居民采伐(挖)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林木的木材需要办理木材运输的提交,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收原件。
如木材运输至终点后需转运的需要提交,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收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
2.申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季华一路28号三座1幢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
第九条 从产地运出木材及其制品、毛竹及其半成品,必须持有省要业行政部门统一印发的运输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
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 运输木材,以及从木材加工单位一次性运出折合原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的木(竹)制成品应当申领《广东省木材运输证》(以下简称木材运输证)。
从伐区运输木材至集材点,凭采伐许可证运输。消费者购买木(竹)制成品,凭销售发票运输。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木材运输证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木材运输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木材运输证核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年)
第十条 木材运输证的有效期限根据运输工具和运输距离不同分别确定,原则上最长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其正常情况下往返起运地和到达地的所需时间,一般情况下: 利用汽车运输的,县(市、区)内有效期限不超过12小时;地级市内有效期限不超过1天;省内有效期限不超过2天;省外有效期限不超过5天。 利用火车或轮船运输的,省内有效期限不超过15天,省外有效期限不超过30天。 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超过以上有效期限的以核实的实际情况为准。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木材运输证核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年)
第十一条 木材运输证超出规定有效期限的,一律不能作为运输木材的合法凭证。 禁止在木材运输证上签字延期。确因特殊情况造成运输无法在木材运输证规定的期限运抵目的地的,经木材存放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凭原木材运输证办理新的木材运输证。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木材运输证核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年)
第七条 运输以下木材申办木材运输证,林业主管部门应到现场勘验或核实有关情况: (一)属农村居民采伐(挖)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林木的木材,木材运输证核发单位应根据当事人申请内容进行勘验并制作《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挖)实地勘验记录》(样式见附件3); (二)木材运输至终点后需转运的,木材运输证核发单位应根据当事人申请内容进行核实并制作《木材存放现场核实记录》(样式见附件4)。
《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
第二点 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该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后,通过增加中央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加大预算保障力度等,确保地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