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在本辖区内从事生产、分装、运输、销售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2)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第一批),包括: 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 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4)棉花种子; 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二、办理材料

与实物一致。

如实、清楚描述标识大小、尺寸比例、颜色、在产品包装上的所在部位、牢固度、附着力等情况。

如实、清楚描述处于运输过程中的转基因生物或产品如何标识

由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复文件,安全证书属申请人所有。如提供的安全证书和批准文件不属于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必须提供能够证明上述证书或批准文件与本项申请之间关系的有关单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品种审定证书、农药登记证、肥料登记证及其生产许可证书和经营许可证等。 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第一批)的生物或产品仅需提供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仅限于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加工品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申请标注产品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的标识。 检测样品由农业主管部门抽样,经农业部认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机构确认后,提供该产品及其原料的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检测报告原件。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申请人为个人的可不提供。

个人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单位申请人提供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表格式样正确,填写清楚。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市大埔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网址:http://dbwsbs.meizhou.gov.cn/portal/index.action?areacode=441422)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大埔县公共服务中心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大埔县公共服务中心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备齐相关材料,根据权责划分,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股室申请办理。

申请材料如表1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1)停止办理:对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向申请人提出停止办理意见。

(2)补正材料:申请材料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补正的,受理部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 受理:2个工作日内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好审批办理;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1)申请材料审定通过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大埔县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经办人在办理时限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结果。

(2)申请材料审定不通过的,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书面告之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大埔县湖寮镇西环路85号农业局四楼科教股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大埔县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2001年)

第八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同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等部门;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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